山南市沙棘林保護條例
(2022年10月11日山南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沙棘林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沙棘林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沙棘林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沙棘林和人工沙棘林。
涉及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沙棘林的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沙棘林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類管理、責權統一,科學經營、合理利用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沙棘林保護和管理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沙棘林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沙棘林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沙棘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沙棘林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沙棘林保護管理信息。
縣(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沙棘林管護工作。
鼓勵沙棘林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將沙棘林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沙棘林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沙棘林保護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公民保護沙棘林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沙棘林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沙棘林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沙棘林保護年度實施計劃;
(二)監督、檢查、考核沙棘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三)根據沙棘林資源本底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并及時更新;
(四)對沙棘林的生長環境進行監測,開展撫育管理;對天然沙棘林進行封育管理,對古沙棘樹進行專業鑒定、掛牌保護;
(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設置防火隔離帶,配備防火力量,完善防火設施,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六)加強沙棘林保護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加強管護人員教育管理和服務保障;
(八)公開舉報方式,受理投訴舉報。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不破壞地表植被、不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護前提下,可以在沙棘林適度開展自然科普、森林康養、生態旅游和果實利用等活動。
第十條 禁止在沙棘林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二)擅自采伐、移植、轉讓買賣沙棘林古樹;
(三)在幼林地內砍柴、毀苗、放牧;
(四)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
(五)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沙棘林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六)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七)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沙棘林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沙棘林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因沙棘林保護需要,給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違反第六項規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古樹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