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的決定
(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進行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城市供熱基礎設施,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能源。
第十六條修改為:城市供熱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居民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其他室內空間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推進供熱計量和按照供熱量收費。
實行分戶計量的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方式計收。
未實行分戶計量的居民熱用戶,按照建筑面積收費。建筑面積指不動產權證書標明的建筑面積;未取得不動產證書的,按照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非居民熱用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計收。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的,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熱用戶可以在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申請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救助制度,對優撫對象、城市低保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實行熱費減免優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安排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因政策性原因導致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時間延長、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老舊小區供熱設備設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裝室溫采集裝置、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等。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供熱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停業停止供熱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實行熱費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的,對有關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