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期限向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并在法定的期限內通知申請人;對受理的申請應通過一定的形式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審查,并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書面裁決,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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