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審理形式。絕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開庭審理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這就是說除了開庭審理外,還有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理方式,即習慣上所稱的書面審理。
400-650-9250 010-61625599
法治教育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0009261-4號 京公網安備110116020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