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福利等方面的勞動糾紛;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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