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30日 09 版) 發布時間: 2016-08-30 10:31
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
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
8月29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作的關于國防交通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精神,明確了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應當在國防交通法中進一步體現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精神。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二審稿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的 條款,并規定“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 調發展”。
針對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問題,一審稿規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國 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為此,二審稿明確,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工作 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將受重罰
受國務院委托,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會上作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據姜大明介紹,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
修正案(草案)還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提高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據姜大明介紹,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 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審議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相關審批事項擬改為備案管理
受國務院委托,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在會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暫停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該授權即將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經有關方面評估,兩年多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行的有關試點取得了顯著成效,具備了復制推廣的條件。”高虎城說。
按照2014年12月28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 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內容,建議一并作出修改。
據高虎城介紹,商務部在總結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程序,反復征求意見并認真修改,形成了上述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擬分別增加一條規定: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將相關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審議兩高有關決定草案
擬在18個市試點認罪認罰從寬
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草案提出,擬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據了解,試點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對于犯罪嫌 疑人、刑事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 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不作為試點案件。
如何強化監督制約?周強介紹,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審議水法執法檢查報告
立法引領水利改革發展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所作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吉炳軒說,近年來,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方針和水法的各項規定,扎實推進依法治水管水,不斷加大對水利事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加快推進水利改 革和水生態文明建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總體上看,水法實施情況是好的。但一些地方的水憂患意識、水危機意識還比較淡薄,全社會的水安全意識 和依法治水管水興水意識還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重要性的認識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看待水安全,有幾個突出問題需 要予以高度重視:一是水利工程建設亟需加快;二是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亟需建立穩定的增長機制;三是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亟需盡快破題;四是水資源、 水生態保護力度亟需進一步加大。
吉炳軒強調,水法實施已有十多年時間,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新時期水利發展的需要,建議適時啟動水法修改準備工作,落實新時期中央關于水利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發揮立法對水利改革發展的引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