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6年10月19日 18 版) 發布時間:2016-10-19 10:09
“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為什么要推進這項改革?改革的著力點和配套措施有哪些?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冤假錯案說明審判制約作用“失靈”
7月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錢仁風再審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案聽證會,云南高院副院長向含冤入獄13年的錢仁風賠禮道歉。2002年,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投毒案,1名2歲女童因“攝入毒鼠強”身亡。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風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云南高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錢仁風被無罪釋放。這時離她失去自由已超過13年。
錢仁風案、陳滿案、陳夏影案、許金龍案……近幾年,司法機關依法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顯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各級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重大刑事冤假錯案23起。
為什么偵查、起訴、審判都經過了環環相扣的嚴密程序,仍難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說,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使得通過法庭審理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懲治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在“以偵查為中心”的模式下,一旦公安機關出錯,容易出現“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認為,“從近年來發現的一系列冤案中可以看出,如果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發揮作用,錯誤的偵查結論也不致演變為生效的判決。可見,冤假錯案的形成,很多都是審判的制約作用‘失靈’所致。”魏曉娜說。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說。
細節變化彰顯“無罪推定”理念
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對案件進行認識活動,都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然而,為何只是以“審判”為中心,為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因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是建立于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的。”魏曉娜說。
此次“兩高三部門”印發的《意見》明確要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近年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探索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
“開庭時,除需提交視聽資料外,還要提交在場證人證言,用于彌補監控錄像的盲點……”9月28日,在山東省陽信縣公安局檢察官工作站內,一場圍繞完善出庭證據的分析會正在召開。這樣的場景已經成為當地檢察監督的新形式。檢察機關通過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確保了提交法庭的證據符合法律要求,強化了辦案人員的證據核心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最高法會同公安部采取有力舉措,規定從2015年2月開始,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不再穿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這些細節變化,都彰顯了“無罪推定”的理念,體現了現代司法文明。
從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開開庭的庭審活動原則上均通過互聯網直播。庭審公開使司法公開從靜態到動態,從傳統庭審旁聽的“現場正義”、報紙廣播的“轉述正義”,到電視和網絡的“可視正義”,是一次質的飛躍。“庭審公開也具有倒逼法官提高駕馭庭審能力的作用,促進庭審水平全面提高,促進審判制度更加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說。
改革實效也在凸顯。據統計,2015年,各級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無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關鍵之一是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李奮飛說。
改革要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并舉
雖然訴訟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但是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積極參與,法院只能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尷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說,如果前期證據不扎實,法院要么因為控方證據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證據標準,冒著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風險遽然裁判被告人無罪;要么遷就控方的證據缺失,冒著錯及無辜的風險貿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根據《意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這就意味著:在審前活動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必須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去發現、收集、固定保全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隨著控辯雙方參與程度的不斷加強,法庭審理的時間也必然會拉長。
“每名法官、檢察官在單位時間內辦理案件的數量必然有一個上限。有序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必須強化刑事訴訟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時調控進入正式庭審的案件數量,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開庭審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 吳宏耀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相對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沒有必要都采取嚴格的法庭審理程序。
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3年間,全國法院系統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被告人,分別占全部判決人數的13.48%、10.79%、9.43%。與此相比,判處輕緩刑的人數(含緩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處罰)則占全部判決人數的一半左右。“如果盲目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庭審判活動,不僅會給公檢法人員造成不必要的額外負擔,同時也無助于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處理。”吳宏耀說。
對此,《意見》明確要求,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是搞程序繁瑣主義,而是要實現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舉。”吳宏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