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丨王文珍:加強監管 加重責任——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力舉措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王文珍
近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正式頒布,為“確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拿到應有的報酬”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條例》圍繞依法根治欠薪總體目標,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和機制,構建了涵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事后懲戒全過程的欠薪治理體系。其中,加強監管、加重責任,既是欠薪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關乎治理機制落地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監管的工作格局
農民工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影響重大且成因復雜,必須實施有效監管,營造“不能欠”的制度環境。齊抓共管、合力共治是《條例》的重點內容,也是特色內容之一。其一,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重要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要求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目標責任制并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其二,明晰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杜絕部門間推諉扯皮。《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此外,《條例》還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諸多部門的相應職責。其三,堅持政府依法監管與社會協同監督相結合。《條例》在強化政府監管責任的同時,要求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要求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要求相關部門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二、注重預防,構筑全程監管的工作體系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既需要事后處理,更需要源頭預防、過程監控。《條例》的內容設計充分體現了全程監管的要求。一是確立了監測預警制度。實踐表明,絕大多數欠薪事件都“有跡可循”,只要提前監測到位,完全可以“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在總結近年來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及時實現不同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共享,同時對地方人社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指標變化開展監控預警的做法予以確認并加以保障。二是突出了過程監管。用工管理不規范、工資支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工程建設領域長期、大量存在的“潛規則”現象,是導致農民工欠薪易發、多發、集中爆發的主要原因。針對這一問題,本著標本兼治的原則,《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領域落實農民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監督檢查。《條例》還特別規定,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規范建設市場秩序,查處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約定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強調了普法宣傳工作。普及法律知識、提升法律意識,有助于培養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不愿欠”的自覺性,有助于提升農民工的自我保護能力和依法理性維權意識。為此,《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開展普法宣傳工作。
三、強化手段,加大政府監管的工作力度
在長期“治欠保支”過程中,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能力不足、手段不強問題反映強烈。為強化執法手段,《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二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三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案件時,發生當事人拒不配合或者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協助處理;當事人不履行責令支付農民工工資決定時,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是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中的應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用人單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由媒體公開曝光;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用人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使其“一旦拖欠,處處受限”;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的建設單位,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
四、加重責任,嚴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處罰責任偏輕、違法成本較低,是農民工欠薪問題“久治難愈”的原因之一。為嚴懲欠薪行為,加大“不敢欠”的震懾力,《條例》在既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加重了法律責任:一是增加了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的行政處罰。當用人單位出現違反貨幣支付原則、工資支付臺賬制度、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社保卡或者銀行卡三種情形之一,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行“雙罰款”制度。二是為保證“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的貫徹落實,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違反特別規定的要求,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規定了罰款、責令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三是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規定了責令限期撥付、約談、通報等措施;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規定職責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廣大農民工朋友熱切期盼。我們相信,隨著《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根治農民工欠薪的目標一定會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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