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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追蹤發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1-09-17 09:14:16文章來源:

最高檢追蹤發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今年7月以來,全國多地出現新的境外輸入關聯病例和聚集性病例。近日,依然有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時有發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節還十分嚴重,行為與疫情暴發初期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表現、性質完全相同。

針對當前疫情防控中發生的比較突出的破壞防疫違法犯罪,最高檢從前期發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選取了5起妨害傳染病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典型案件,充實法院經審判后作出的判決結果發布,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促進依法戰疫,引導社會公眾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導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

冒充警察編造傳播虛假防控信息

被告人趙某某系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多次在社交平臺發布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

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絡影響力,將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將微信昵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鞍山交警小龍溫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車!全部停運!從明天開始長途客運站停止營運所有長途汽車!今晚我值班由我帶隊出去執勤!今晚從半夜12點開始!由我帶隊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閉!所有的車輛不準進入我們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開始封路!請廣大司機朋友們!沒事請不要出門了”,并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

該條信息發布后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咨詢,遼寧省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聽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務平臺接聽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聽78人次,引發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案發后,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

2020年2月17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提起公訴。2月21日,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該案并當庭宣判,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趙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返鄉隱瞞行蹤妨害傳染病防治

被告人梁某某與妻子劉某某(后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系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退休后長期在武漢市女兒處居住。

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出現感冒、咳嗽癥狀。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駕駛汽車從湖北省武漢市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

途中,梁某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護措施,分別多次出入內丘縣某大賣場、邢臺市某商場等公共場所,并在飯店與多人聚餐,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

2020年1月18日,劉某某咳嗽癥狀加劇,到本村村醫診所就診,并請村醫每日早晨到家中為其輸液6天。1月31日,梁某某送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心病科就診。2月4日晚,劉某某病情加重轉至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后轉為危重型死亡。

2020年1月20日至23日,邢臺市內丘縣全面摸排從武漢市返鄉人員的情況。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有關部門正在摸排而故意隱瞞,特別是市、縣兩級醫院醫護人員反復詢問仍故意隱瞞、否認。直到劉某某病重后,在邢臺市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反復追問下,梁某某才承認從武漢返鄉事實。

被告人任某軍系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被告人任某輝系內丘縣某村村主任,根據防疫安排,負責從疫區返鄉人員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任某軍通過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輝授意梁某某將武漢牌照車輛轉移隱藏。

梁某某、任某輝后被隔離觀察,與劉某某接觸的邢臺市橋東區、橋西區及內丘縣三地密切接觸者153名、間接接觸者356名全部被隔離觀察,同時內丘縣中醫院、內丘縣某超市及內丘縣五個村莊、四個住宅小區全部封閉,邢臺市橋東區魏某某口腔診所、靚市區8號樓全部封閉。

2020年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審查起訴。內丘縣人民檢察院向內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內丘縣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輝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任某軍有期徒刑十個月。6月30日任某輝提起上訴,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未遵守隔離逃離醫院致多地封閉

被告人韋某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在武漢市“封城”前,乘動車返回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與妻子張某某等家人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某小區家中。1月25日,社區要求其居家隔離。韋某某未遵守,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并與多人有密切接觸。

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癥狀,二人一起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檢查。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隔離治療。

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多人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于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

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對韋某某立案偵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隨即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被告人韋某某于2月17日被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興賓公安分局執行逮捕。因其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興賓公安分局同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月24日,興賓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19日,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韋某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5日,興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韋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最高檢發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孫某某得知自己疑似新冠病例逃離隔離治療,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某鎮。孫某某在嘉陵區某鎮3社參加聚餐,其間接觸多人。

2020年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癥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鎮某醫院就診,后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鎮返回某鎮老家,車上接觸多人。次日,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兒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感染新冠病毒,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并乘坐客車返回某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孫某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21人被隔離觀察,某鎮三個社區被封閉。

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3月24日該案移送嘉陵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嘉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嘉陵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孫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