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李順德: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概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李順德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專利法第四次修正,經過各界的努力,終于在2023年12月11日通過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新一輪修改,將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內容較多,制度調整較大,既有對專利法有關制度的進一步細化,也有諸多新增制度,還有一些現行制度的調整完善,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調整。
一、完善我國外觀設計制度,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要求,新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特別規定
2022年2月5日,我國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交存《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加入書及聲明,協定于2022年5月5日對中國生效。這是我國深度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重要體現,也將對外觀設計專利法律制度完善、便利創新主體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時,已經為加入《海牙協定》做了相應的調整,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增設了外觀設計優先權,將外觀設計權保護期限延長為15年。相應的,《細則》層面結合實踐需求,作出進一步細化:一是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要求;二是細化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明確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條件,以及與發明、實用新型在先申請的關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權利恢復、延遲審查規定等,也同樣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同時,為了與《海牙協定》更好地銜接,《細則》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關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法律地位,國內和國際銜接的審查程序,以及在優先權、新穎性寬限期、分案申請等方面與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的銜接性規定等。
通過上述修改,將在制度層面進一步滿足創新主體對于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的多樣化需求,也是中國更好的履行國際義務,展現負責任的大國風貌的體現。
二、對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新增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設置專章作出具體、細化規定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條設置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為使得相關制度更好的落地實施,本次《細則》新增一章“專利權期限補償”,對此作出具體、細化規定。
專利權期限補償分為發明專利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兩項制度各有制度特點,不能混為一談:一是適用對象不同。前者適用于各類發明專利,后者僅僅適用于“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且限于“符合規定的新藥產品專利、制備方法專利、醫藥用途專利”;二是適用情形不同。前者針對的是“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后者針對的是“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三是請求條件不同。前者“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后者應當“自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四是補償方式不同。前者“補償期限按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合理延遲”不包括在內,后者“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在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基礎上確定”。但同時,兩項制度也有相似之處,首先設立的初衷都是為了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此外,在程序上,如依請求啟動、后續的登記公告等也是比較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把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與同樣是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中增設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搞混,因該制度主要在藥品監管有關制度中予以明確,因而沒有在《細則》中再作出專門規定。
三、回應創新主體需求,解決實踐問題,多角度完善相關制度
(一)完善專利申請制度,方便申請人取得專利
本次《細則》修改歷時較久,多次面向各界征求意見,充分做到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這也體現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細則》通過多處修改,完善專利申請制度,優化專利申請流程,為申請人取得專利提供更加便捷的措施,例如增加強制代理例外規定,放寬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新增優先權恢復制度、優先權要求的增加和改正制度、援引加入制度、延遲審查制度等。
(二)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高專利審查質量
專利審查工作是專利獲權的基礎和專利保護的源頭,本次《細則》修改時一個重要關注點就是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包括規定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并將其作為駁回和無效條款;調整專利保密審查的時限;完善復審制度,復審內容增加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規定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等等。通過上述規定,將更好地發揮專利審查工作的作用,有助于專利質量的進一步提升。
(三)加強專利保護,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時增加了較多保護權利人利益、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的規定,《細則》修改則進一步細化或充實相關規定。例如,前述的專利期限補償的細化規定;又如,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細則》進一步對開放許可聲明的時機和要求、不予公告開放許可聲明的情形、開放許可成立后的備案等內容作了細化。此外,《細則》中還規定了加強專利公共服務、優化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規定、再次明確規定鼓勵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實行產權激勵、完善專利糾紛處理和調解制度等。這些規定,將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專利保護體系,加快推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充分發揮要素市場化配置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總體而言,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重點突出、特色鮮明,將更好的保障創新主體權益,促進創新發展,是我國法制建設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重要體現,對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工作法治化水平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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