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后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答記者問
2024年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3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修訂背景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反壟斷工作。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的重要內容。國務院于2008年公布《規定》(2018年作了個別文字修改),作為反壟斷法的配套行政法規,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申報標準。《規定》施行以來,對于明確經營者申報義務、劃定監管范圍、初篩競爭風險、提升反壟斷審查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以來,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國內生產總值不斷增長,企業法人數量、企業年營業額不斷增長,現行的營業額申報標準偏低,一些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被納入了申報范圍,既增加了經營者集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影響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監管執法效能,不適應促進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客觀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營業額申報標準進行調整。
司法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多年來反壟斷監管執法經驗、借鑒國際做法、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認真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專業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意見基礎上,起草了《規定》修訂草案。
問: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反壟斷工作有關決策部署,為各類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制度環境。一是堅持立足國情。適應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適時調整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申報標準。二是堅持服務發展。將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高標準市場體系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降低經營者集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堅持統籌協調。統籌發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發展規模經濟與預防壟斷并舉。
問: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修訂《規定》,重點是進一步提高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申報標準。在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情況、市場規模、競爭狀況、執法實踐、國際比較的基礎上,對現行營業額申報標準進行調整:一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全球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二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標準,由現行超過2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超過40億元人民幣;三是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標準,由現行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提高至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同時,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對申報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此外,根據修訂后的反壟斷法,對《規定》中的有關條款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
問:修訂后的《規定》施行后,市場監管總局將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次修訂提高了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申報標準,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將更好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投資并購,有助于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新的營業額申報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向社會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將這個增信心、穩投資、促發展的信息解讀好,支持、服務企業依法做大做強。同時,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統籌活力和秩序,一體推進“事前合規、事中審查、事后追責”的經營者集中常態化監管,持續提升經營者集中審查質效,寓服務于監管之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服務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