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負責人就《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答記者問
2024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8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規定》的出臺背景和工作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郵輪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激發有潛能的消費,加快補齊高端航運服務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運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并在2024年新年賀詞中將國產大型郵輪完成試航作為2023年取得的收獲之一。
郵輪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產業鏈長、帶動性強,對推動擴大內需、釋放消費潛力、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良性互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多項促進郵輪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郵輪產業方興未艾、生機勃勃。同時,實踐中也反映出我國在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方面存在制度短板,亟需通過國家立法創新制度規范,建立長效機制,打堵制度堵點,推動郵輪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此,司法部于去年12月底牽頭組建立法工作專班,系統梳理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在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開展實地調研,聽取郵輪經營企業、船供企業意見,以及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規定》草案。2024年3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草案。2024年4月22日,李強總理簽署第780號國務院令,公布《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問:制定這部行政法規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切實增強經濟活力、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持續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是今年政府工作總體要求之一。在這一大背景下,頒布和實施《規定》有其特殊意義:
一是堅持以點帶面,助力經濟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積極發展郵輪經濟等新增長點,及時優化完善配套制度和服務體系,有力促進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發展壯大,為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提供支撐。目前《規定》的著力點主要在打通補給環節的堵點痛點上,同時也為今后制定出臺促進郵輪經濟全鏈條發展的法律制度積累經驗、打下基礎。郵輪經濟涉及的鏈條很長,促進郵輪經濟發展,這次制定《規定》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
二是堅持制度創新,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規定》著眼于填補制度規范的空白點,相關內容既符合現有制度、原則,又及時改變一些不符合郵輪經濟新特點的具體做法。同時借鑒國際先進郵輪船供中心建設經驗,與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相銜接,豐富我國涉外法律制度的具體內涵,為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創造更多更有利的條件。
三是堅持“事”與“時”的統一,助力解決突出問題。本次立法針對的問題比較聚焦,不貪多求全,圍繞有效解決問題,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和能動性,相互協作,共同發力,從起草到征求意見、協調各方面意見、再到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總計不到兩個半月。這是在行政立法中探索建立立法快速響應機制、增強行政立法針對性、時效性的一次積極嘗試,為運用法治方式及時解決實踐問題作出的有益探索,有助于進一步提升解決問題的質效。
四是堅持從解決個案到建立普遍規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從研究解決“愛達·魔都號”一艘郵輪問題的具體辦法,到研究建立解決國際郵輪面臨同類問題的長效機制,從適用于一艘郵輪到適用于今后所有停靠中國港口的國際郵輪,這是從解決個案到建立普遍法規制度的一次實踐,有助于在今后解決類似問題時形成一套工作方法,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到普遍、從一事一議到建立長效機制,從而達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問:這次制定《規定》的總體立法思路是什么?
答:《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總體上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堅持急用先行,解決關鍵環節制度供給不足問題。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緊緊圍繞國際郵輪靠港補給這一堵點,明確相關制度措施。二是堅持便利化導向,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以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措施為依托,聚焦靠港補給中的主要問題,創新監管模式,暢通補給渠道,優化補給措施。三是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建立普遍適用的制度規范。立足我國實際,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對所有停靠中國港口補給的國際郵輪適用統一規則。
問:在暢通各類物資供船渠道方面,《規定》有哪些內容?
答:一是明確政府部門職責,包括推進國際郵輪靠港補給配套設施建設,創新管理模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靠港補給物資實行分類管理,完善不同種類物資的通關、倉儲等管理措施,推動國際郵輪物資供應保障中心建設等。
二是規定船舶供油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保稅油供應業務,提升保障供應能力,為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是規定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國際郵輪經營者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完善岸電供受電設施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確保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依照有關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岸電。
四是規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供應國際郵輪運營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應急救援物資、船舶備件等物資,提供相關服務。
五是規定國際郵輪需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購的藥品、醫療器械,由具備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資質的企業供應;國際郵輪需要采購的藥品屬于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六是規定國際郵輪需要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購的免稅煙草制品,由具備免稅煙草制品經營資質的企業供應。免稅煙草制品經營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供應國際郵輪工作人員和旅客在國際郵輪上自用且數量合理的免稅煙草制品。
問:為什么要建立“常用低危物資清單”制度?
答:“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是《規定》的一項制度創新,主要是為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有效解決香水、高度酒、清潔劑等郵輪運營常用必備物資上船難的突出矛盾。國際郵輪不同于普通客船,航行的主要目的不再是運送旅客,而是在途中休閑娛樂,所需物資種類多、數量大、補給時限短。以“愛達·魔都號”為例,郵輪上的特色餐館、購物廣場、劇院和水上樂園等各類休閑設施的正常運營,需要常態化補給香水、高度酒、清潔劑等物資。實際工作中,香水和高度酒等常被認為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內的“易燃液體”,甚至被視為“危險貨物”。如果將這些物資視為“危險貨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客船載運乘客不得同時載運危險貨物”的規定,則不能補給國際郵輪。實際上,上述物資雖然含有一定比例危險物質,但其危險程度尚未達到危險貨物或者危險化學品程度,只要在補給時數量適當、存儲科學,其安全是有保障的。
為解決上述問題,一些地方已經作了一些有益嘗試,主要是通過建立“白名單”制度,實現了清潔劑等涉危物資為國際郵輪常態化補給,取得了良好效果。《規定》將有關地方監管部門的實踐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建立了“常用低危物資清單”制度,規定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明確允許在本行政區域內港口補給與國際郵輪運營相關的常用低危物資種類和數量。
問:對海關創新監管模式,特別是推進通關便利化方面,《規定》有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答:《規定》明確,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創新管理模式,提升電子化、智能化、標準化水平,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具體規定:
一是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通關手續。海關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對于供應國際郵輪商業運營所需的食品、銷售用品、酒店用品、演藝道具等,企業均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辦理通關手續。
二是規定境內物資供應國際郵輪的,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或者作為進出境運輸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海關對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物資明確相應的監管要求,強化風險管理。
三是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所需物資,可以依照海關有關規定集中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場所內。海關應當為相關物資倉儲、分撥、轉運、配送、裝卸等提供便利條件。
四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境外物資的,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管理;同一集裝箱可以在指定區域到港拆箱、換裝、分拆、集拼后離港,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問:開展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工作的原則是什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都有哪些職責?
答:關于總的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健全適應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的制度規范,鼓勵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保護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具體到政府部門,《規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工作的信息共享、協同配合、服務保障。
關于具體職責劃分,《規定》明確:一是國務院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推進國際郵輪靠港補給配套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二是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創新管理模式,提升電子化、智能化、標準化水平,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三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根據需要制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便利化政策措施。四是國際郵輪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靠港補給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補給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屬部門、單位履行職責。
問:在規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便利化措施的同時,如何保障國家安全?
答:一是在總體要求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二是在暢通補給渠道的同時,《規定》明確,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物資屬于國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國際郵輪自用數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屬于國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補給。國際郵輪起卸的物資屬于國家限制進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屬于國家禁止進境的,不得起卸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是在鼓勵國際郵輪靠港補給,保護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同時,規定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是規定國際郵輪經營者、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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