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史曉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夯實我國防擴散義務履行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教授 史曉麗
出口管制是各國維護本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和通行做法,也是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的要求和重要責任。
一、中國積極承擔防擴散國際義務
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事關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為推動國際社會加強防擴散工作以應對全球挑戰,聯合國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和條約文件,中國積極參加并認真履行義務,將重要國際義務轉化為國內法,通過建立健全有效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防止相關物項在出口后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目的。
在核領域,《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于1970年生效實施,確立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義務,擁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接受者轉移核武器和相關物項,除非用于和平目的。1975年,多邊機制“核供應國集團”成立,現有48個成員國,清單包括核材料和核兩用物項。中國于1992年加入《不擴散核武器公約》,并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后附清單與“集團”清單基本一致。2004年,中國成為“核供應國集團”成員國,深度參與“集團”相關事務,為“集團”發展和發揮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
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領域,《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先后于1975年、1997年生效,禁止所有締約國發展、生產、儲存、轉移和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保有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及相關物項。1985年,多邊機制“澳大利亞集團”成立,現有43個成員國,清單包括化學兩用設備、動植物病原體、生物兩用設備等。中國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并于1995年和2002年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后附清單與“澳大利亞集團”清單基本一致。
此外,成立于1987年的“導彈及技術控制制度”現有35個成員國,旨在防止一切可以運載核、生、化武器的導彈和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相關技術的擴散。管制清單分為兩類,包括有關導彈研發、生產和使用的設備和技術,既涉及軍品也涉及兩用物項。2002年,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其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后附清單積極借鑒該機制的清單。成立于1996年的“瓦森納安排”現有42個成員國,旨在提高常規武器和相關兩用物項轉讓的透明度,管制清單分為軍品清單和常規武器相關兩用物項清單。目前中國管制的部分兩用物項來自“瓦森納安排”清單,包括無人機、鎵鍺相關物項等。
2004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540號決議,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設置統一和高標準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防擴散義務,還明確要求會員國建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相關材料和技術出口管制機制,強化違法處罰和執法措施。中國積極支持并參加安理會1540委員會等聯合國框架下的防擴散工作,推動安理會第1540號決議全面審議進程。
為適應新形勢需要,中國在2020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形成了以《出口管制法》為統領,涵蓋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的出口管制體系,實現了管制物項、適用主體和管制環節全覆蓋,并規定了出口管制監督檢查機制和違法責任,確保防擴散國際義務得到全面認真履行,推進國家出口管制治理的逐步成熟和現代化。
二、出臺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是中國履行防擴散義務的又一重大舉措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效整合現行分散在核、生、化、導等各個領域的行政法規,對《出口管制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體現了中國在防擴散領域的一貫立場和大國擔當。《條例》承襲《出口管制法》,將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并在各個環節強化對國際義務的履行。
一是將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明確列為對出口目的地進行風險評估的具體要素,避免兩用物項擴散到高風險地區。
二是加強了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防止兩用物項擴散到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有關的最終用戶或用于此類用途。《條例》不僅要求出口經營者和進口商承擔與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有關的報告義務,還對不配合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設立“關注名單”,出口經營者向此類主體出口兩用物項將受到一定限制。
三是強化了“管控名單”制度,避免向其出口兩用物項。尤其是對將兩用物項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商務部有權將其列入“管控名單”,并限制出口經營者與其交易。
四是完善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監督檢查機制,避免兩用物項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目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獲得許可的出口經營者應對許可評估涉及的相關因素重大變化等事項及時向商務部報告。為出口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經營者發現涉嫌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時也應及時履行報告規定。
五是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擴散者進行處罰和威懾。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加強跨部門執法協作,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兩用物項出口違法行為。例如對規避出口管制或者教唆和幫助他人規避出口管制、違規使用許可證、不履行報告義務進行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嚴重違法情況下的刑事責任。
六是將加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防擴散國際義務的履行和規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