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楊志勇:為加快建立和完善現代財政制度提供強有力支持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楊志勇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預算法修改幅度較大、涉及面廣,適應了新時代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需要,滿足了預算改革“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要求,為財政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來,預算法的施行有力推進了預算改革的進程。修訂后的預算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必將進一步貫徹落實預算法,從而更有力地推進財稅改革進程,加快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新預算法實施條例為預算改革提供了路線圖。預算法是財政的根本大法,預算改革是財稅改革的重要內容。預算法所涉內容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預算工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主要涉及預算改革、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改革、稅制改革三大改革內容。預算改革、央地財政關系改革在預算法中均有較多反映,稅制改革也略有體現,落實預算法在財稅改革中的重要性可見一斑。預算改革極其復雜,需要不斷地進行探索,但改革有規律可循,改革經驗需要總結推廣。新預算法實施條例既是對新預算法相關規定的細化,讓政府收支行為有規可循,又是對預算改革經驗的總結,是鞏固改革成果、進一步落實預算法的重要舉措。預算法描繪了預算改革的藍圖,預算法實施條例讓預算改革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使預算的具體編制、執行、決算、監督等均有章可循,四本預算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更加明晰,讓預算公開的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預算法實施條例充分體現新時代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預算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績效評價的主體、對象、結果運用等內容。預算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依據規范的程序,對預算資金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進行系統和客觀的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第73條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考核。預算合規是基本要求,績效管理是更高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現代財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內容,旨在讓每一分財政資金都用在刀刃上。做好績效管理工作,需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是否有效,不僅僅在于取得評價結果,更關鍵的是評價結果的運用,從而更好地發揮績效評價結果的指揮棒作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的依據,有利于預算績效的提高;作為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意味著預算資金流向績效高的地方,可以大大提高預算資金的配置效率。明確財政部門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考核,既是貫徹落實預算法關于績效管理的要求,也讓各級財政部門履職有了更明確的依據,更好地發揮財政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
新預算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財政部門與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在預算收入預測上的協作機制。預算收入預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關系到財政資金的總量配置。預算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情況。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在收入征收一線,在收入征收預測中發揮重要作用,所提供的預測數據是預算收入預測的基礎數據,為收入預測的準確度提供重要的支持。這一條明確了財政部門與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在預算收入預測上的分工合作關系,有利于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性。
此外,新預算法實施條例在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平衡、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諸多方面的規定均細致明確、可操作性強,從制度規范上為財政改革提供了支持,讓財政改革在法治化的軌道上進行,從而為加快建立和完善現代財政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