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張卿:完善社會保險經辦制度 推動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高質量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 張卿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社會保險經辦、優化社會保險服務、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條例》總結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的實踐經驗,將部分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從法律制度上對社會保險經辦加以規范。
一、《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優化辦事流程,明確辦理程序和時限,精簡證明材料,提供便利服務
一是規范、優化了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社會保險待遇申領、核定和支付等業務的流程,明確了經辦機構辦理相關事項的時限和所需的證明材料,要求經辦機構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依據,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二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托信息平臺等實現跨部門、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經辦窗口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三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采用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服務。四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
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明確經辦機構職責,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協議管理
一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登記和轉移,記錄和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以及記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待遇享受、個人賬戶等情況的職責。二是要求經辦機構妥善保管社會保險經辦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和安全。三是要求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四是要求經辦機構通過協議管理方式規范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社會保險服務行為,明確違約責任。五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改進基金支付和結算服務,加強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集體協商談判機制。
三、《條例》堅持多元共治,加強社會監督,完善監督措施,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在行政管理方面,一是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明確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記錄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失信行為。在社會監督方面,一是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經辦進行監督。二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聽取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在工會和社會組織監督方面,規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及時反映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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