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梁根林: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綜合治理醉駕 促進輕罪治理體系現代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 副會長 梁根林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規定為危險駕駛罪以來,醉駕入刑的治理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實效。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個案正義的期望值不斷提高。為了應對這一新形勢、新變化,“兩高兩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進一步規范統一了依法懲治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司法標準,建立了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為當下日益增多的輕罪案件綜合治理提供了可以參考的模版,必將為推進我國輕罪治理現代化發揮重要引領作用。
一、堅持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依法認定和懲治醉駕犯罪。《意見》根據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和第13條的規定,綜合考量血液酒精含量與醉駕行為情節,嚴格依法界定了刑法第133條之一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醉酒”“道路”“機動車”等構成要件要素,規范統一了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法律適用標準。根據《意見》第4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駕,公安機關應當決定是否立案。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對于醉駕是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當在依照《意見》認定具備“醉酒”“道路”“機動車”構成要件要素的基礎上,根據第10條和第12條第1款予以審查判斷。具備第12條第1款規定的5種情形,且不具有第10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具有第12條第1款規定的5種情形之一,同時具有第10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這種結合刑法總則規定與分則具體構成要件要素共同認定醉駕犯罪的思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依法認定犯罪的精神。
二、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兼顧事理、法理與情理,實現三個效果統一。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見》在醉駕案件辦理的各個環節將這一政策要求一以貫之地加以執行,做到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意見》第10條在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提煉司法裁判規則的基礎上,詳細列舉了常見多發、從重處理的15種醉駕情形。這一規定適用于是否立案,是否起訴、是否定罪、免刑、宣告緩刑以及如何具體裁量刑罰。第14條進一步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情節惡劣的醉駕情形。第16條則要求,如果醉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競合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犯罪的,依法實行數罪并罰。這些規定體現了辦理醉駕案件當嚴則嚴、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意見》第11條列舉了應當從寬處理的5種醉駕情形,第12條、第13條與第14條依次規定了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緊急避險不定罪、醉駕情節輕微不起訴以及醉駕情節較輕宣告緩刑的條件。比如明確了急救送醫等緊急情況醉駕可以適用緊急避險予以出罪,短距離挪車、交接車輛且無從重情節,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這些規定兼顧了事理、法理與情理,體現了辦理醉駕案件該寬則寬的刑事政策要求,彰顯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機械執法和教條司法思維,縮小定罪打擊面,消除刑罰副作用,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堅持懲治和預防相結合、治罪與治理并重,推動輕罪治理現代化。作為當今世界最安全的國家之一,我國社會治安總體良好,同時犯罪態勢和犯罪結構正在經歷重大變化,以自然犯為主體的重罪案件數量和占比不斷下降,以法定犯為主體的輕罪案件數量和占比大幅上升。如何針對輕罪案件的不法屬性、危害程度、發案規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輕罪治理機制,實現輕罪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的現代化,是我國當下及今后一段時間面臨的新挑戰。《意見》回應這一時代挑戰,提出了懲治和預防相結合的總體要求,建立了相應的行刑銜接、案件快速辦理與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機制。《意見》第19條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適用非刑罰處理措施。第20條運用“舉輕以明重”解釋法則,認定“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無論醉駕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都應依法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于未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違法行為人,還應根據道交法關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凡醉駕必處罰的原則,確認了未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實現了辦理醉駕案件的行刑銜接。
《意見》在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確保辦案質量的基礎上,建構了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明確了醉駕案件的證據收集要求,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條件、訴訟時限、強制措施、社會調查評估、文書制作、案卷與法律文書的流轉、送達等,作出了具體安排,為辦理醉駕案件開辟了快速通道,必將大大促進醉駕案件辦理全流程提質增效。《意見》有關普法宣傳、協同治理、教育改造的綜合治理舉措,有利于克服“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真正體現了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治罪與治理并重的輕罪治理現代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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